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是如何体现的
杭州律师
2025-06-15
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首先,电子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,这意味着获取过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,也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侵入他人系统或窃取数据。其次,电子证据的形态应当保持完整和稳定,例如电子邮件、短信等应保留原始数据,不得进行编辑或篡改。此外,电子证据还需要具备相关性,即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。最后,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或载体必须可靠,确保数据不会因技术问题而失效或被篡改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十四条:'行为方正当获取、整理和保存电子证据。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消息、网页截图、电子签名等电子形式的证据。''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网络、虚拟财产和电子证据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:'电子证据应当保持完整、连续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信息系统或者干扰、破坏他人的信息系统。''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六条:'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确认,不予强制性要求:(一)证据形成在不利于保存或者流通的情况下,难以自我保存;(二)其他有关情况。''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:'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本案所需的证据,也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、近亲属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收集证据。收集证据应当保持原貌,不能进行任何篡改行为。''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三条:'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信息系统或者干扰、破坏他人的信息系统,损害信息系统或者改变信息系统数据的正常功能。''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十一条:'电子签名应当能够方便地被签署人随时检查其使用情况,并且在电子签名活动中保证签署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电子签名的制作、传输和储存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。''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十二条:'依赖电子签名验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签署人的私密信息,不得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。'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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